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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丽贤:新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变化分析

2024/2/9 15:20:52发布20次查看
2018年6月28日,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2017年6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同时废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继续执行。
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的令2017年第4号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分为两个部分列出了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从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融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十二项行业范围列出鼓励外商进行投资清单,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列入限制和禁止清单,其中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分别为35条和28条,2017年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负面清单共计63条。
2018年版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长度由63条减至48条,在22个领域推出新一轮重大开放措施。从扩大服务业开放到基本放开制造业,再到放宽农业和新能源资源领域准入,此次改革措施积极探索开放新路径、新模式,将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措施减少近三分之二,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外资,构建更加完善的投资环境。
下面列出2017年版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和2018年版进行对比: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7年版)
说 明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以及不属于准入范畴的限制性措施,不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2018年版)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新增)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2018年版)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从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项目;从事限制类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2018年版)
四、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2018年版)
五、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重合的条目,享受鼓励类政策,同时须遵循相关准入规定。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2018年版)
六、《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2018年版)
七、境外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文化服务(包括与互联网相关的新闻、文化服务),须履行相关审批和安全评估、高管要求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1.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2018年版)(取消小麦、玉米之外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2.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除外)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3. 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4. 石墨勘查、开采
5. 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
6. 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钨冶炼
7. 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2018年版)
8. 船舶(含分段)的设计、制造与修理(中方控股)
9. 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 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0. 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1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12.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13. 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14. 城市人口50 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15. 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16.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17.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18.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19.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国国籍)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国籍公民担任。(2018年版)
20. 通用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国国籍,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合作,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21. 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中方控股)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2018年版)
22. 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
23.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
国内船舶代理公司须有中方控股,取消国际船舶代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2018年版)
24. 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 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25. 银行(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境外金融机构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
26. 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2018年版)
27. 证券公司(设立时限于从事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设立满2年后符合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中方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方控股)
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2018年版)
28. 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2018年版)
29.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要求中方控股)
30. 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31.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中方主导)
中方主导是指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下同)。
32.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33. 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34. 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5. 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1. 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 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 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4.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5.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6.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7. 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8. 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
9. 武器弹药制造
10. 宣纸、墨锭生产
11. 空中交通管制
12. 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13. 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14. 社会调查
15. 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8年版)
16. 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17. 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地面移动测量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18. 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19. 义务教育机构
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2018年版)
20. 新闻机构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2018年版)
21. 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
22.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
23. 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24.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2018年版)
25. 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2018年版)
26. 新闻网站、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27.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商店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2018年版)
28.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2018年版)
此外,2018年版负面清单参照国际标准,以统一、透明的方式列明了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
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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